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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若告知程序有瑕疵 考生有权要求再次复检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6日作者:中国青年报 王鑫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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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0日中午回到成都后,施欣多次前往四川藏学研究所,申请再做复检。此前,1月27日,当施欣得知复检仍不合格的消息后,他写了一份申请,请求有关部门重新做体检。他把这份申请送到了四川省委组织部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截至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稿时,施欣的复检申请仍未获得批准。

  施欣认为,医院和用人单位没有在体检前告诉他有关注意事项,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要承担责任。

  对于未告知的说法,医院和用人单位均予以否认。不过,对于告知的事实,医院和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敏律师指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院和用人单位应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他们的告知事实。

  “如果仅仅是电话通知,我估计他们很难举证,谁会打电话的时候专门录音呢?”张敏说,“所谓的告知,最好是书面通知。我们到医院体检,医院还会给我们发一张注意事项的单子呢。”

  四川省人民医院体检中心护士王锦(音)说:“体检前要休息得好一点、饮食要清淡一点。他是一个研究生,他不可能不知道这些吧。”

  四川藏学研究所工作人员林枫也表示,体检之前要空腹,这是常识。

  对于“常识”的说法,张敏表示不能认同。“公众不具备这些知识是很正常的。比如,体检前一天忌酒,‘前一天’确切的是指什么时候?12点之前?还是11点之前?医院是专业机构,受用人单位的委托进行体检,应该有一套包括告知程序在内的医疗行为规范。”

  “法律的科学性在于程序是否走完。如果告知程序有瑕疵,考生就有权要求再次复检。”张敏说。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感染性疾病中心主治医师卢家桀表示:做肝功能检查所采的血样必须是“空腹血”,如果施欣复检当天早晨吃了东西,那么复检的结果是不可信的。

  “这次事件的教训在于医疗机构应注意提醒考生体检前的注意事项。”卢家桀说。